《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章)在1994年6月通過後,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稱「環保基金」)隨之成立,在同年8月開始運作。
條例(第450章)第5條規定環境局局長擔任環保基金的受託人,第7條規定成立環保基金委員會。
本港所有非牟利機構(例如大學、社區組織、學校)均可申請。有關項目必須屬非牟利性質。
自1994年8月吳氏會德豐環保基金共同資助一些獲環保基金資助的項目。
申請環保基金資助的項目亦會被考慮獲吳氏會德豐環保基金共同資助。
Copyright © 2009-2010 國際寶喬科技有限公司 Designed by 千頁網